浙江省物资再生协会协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负责人的选举与产生程序,确保负责人队伍的素质与能力,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选举、任命、任期、考核及罢免等事宜。
第三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应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充分体现会员的意愿和利益。
第二章 候选人资格条件
第四条 协会负责人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 热心协会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益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3.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丰富的工作经验;
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协会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协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章 选举与产生程序
第六条 协会负责人的选举与产生一般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名阶段:换届领导小组将依照既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广泛征集会员意见,慎重提出候选人名单。在必要情况下,亦可通过公开招募、自我推荐等途径,拓宽候选人来源。所形成的候选人名单,将上报至党建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最终确定。
2. 公示阶段: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在协会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及会员通讯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会员监督。
3. 选举或任命:
a.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b. 秘书长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长(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任命。
4. 报批阶段:选举或任命结果需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再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增补或更换负责人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报请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章 任期与考核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任期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执行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负责人考核机制,定期对负责人的工作绩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留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罢免与辞职
第十条 协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罢免: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
2. 因工作失误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 未能履行职责,经考核不合格的;
4.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
5. 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可因个人原因向理事会提出辞职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框架,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协会章程进行调整和完善。
浙江省物资再生协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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