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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简报》2016年第一期
浙江省物资在生协会 http://www.zjwzhs.com | 更新时间:2016-05-07| 来源:

信  息  简  报

(2016)第1期

 

浙江省物资再生协会编印                  2016418

浙江省物资再生协会网址:www.zjzsxh.cn     电子邮箱:zjzs@ytzszj.com 

协会QQ交流群:71461041    欢迎各会员单位来信来函、交流经验、信息共享、开拓创新

 

 

            本 期 目 录

 

一、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在南昌召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研讨会”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五、【专访】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延莉

 

 

 

 

欢迎会员单位来信来稿、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将不断提高水平,改善简报内容,争取为广大会员单位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在南昌召开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研讨会”

 

2016年4月12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召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研讨会”,全国省级协会的秘书长出席了这次会议。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会长龙少海出席了会议,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延丽主持。

全国“两会”结束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循环经济政策,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给再生资源行业乃至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带来的震动较大。行业转型升级、互联网+挑战传统的经营模式、高税负、行业标准、行业准入制度等等一起向我们袭来,这将如何应对,需要我们认真的探讨和研究。

会议的主要研讨内容为,1、对组建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标准委员会报废汽车回用件专家委员会,和起草再制造和回用件团体标的准提出建议;2、对建立“再生+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智能化系统”和“再生+拆解品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省级协会端管理平台的建议;3、对协会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达标企业、示范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示范基地荣誉牌匾的决定的建议;4、针对行业遇到的经营困境,研讨如何摆脱行业面临困境的建议;5、对协会编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定位,目标、任务框架的建议。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这次会议上,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印发了“关于发布《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并组建了”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报废汽车回用件技术专业委员会“,同时公布了该委员会的专家名单。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延丽说,今年协会抓的第一件事就是“报废汽车回用件标准”,这是咱们这个行业增加利润的一个重要增长点。第二件事是“建立电商平台“,各省协会要不要来参与?我们设想由省协会来管理全省的电商平台。第三点,抓好协会的自身建设,重聚力量,寻找行业发展的突破口。

各省协会的代表们都作了积极的发言,介绍了各自的一些尝试和经验,比如:上海在互联网做回收,“再生+”平台先于各省一步;新疆由自治区商务厅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统计系统,给自治区协会一个端口,报表就直接进去了。浙江在2015年积极参与省政府的“十三五规划”的制定,提出报废汽车行业在环保、安全生产、市场准入体系方面的建议。四川将回收网点下沉,拆解点上升,集中破解,成都建立了很先进的破碎线。四川省还把报废汽车回收、二手车交易的审批权下放到地级市。广东省是在省协会下面再设报废汽车回收专业委员会,在统计全省报废汽车回收率时,他们有一个很好的方法大家可以参考,因为我国的汽车保有量是在2007开始,呈爆发式增长,汽车报废的年限一般都在10年以上,那么拿现在的保有量来统计回收率肯定不科学,把保有量向前推10年,这样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广东省现在是有控制的放开,每个地级市2-3家,不能根据当地汽车的保有量,要依据当地报废汽车的增量,一般来说每个回收企业的盈利平衡点在500台回收量。

                                               (协会秘书处)

 

 

附: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3月11日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2001年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强化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在各部门、各地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标准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总数达到10万项,覆盖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相继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常任理事国及国际电信联盟(ITU)理事国,我国专家担任ISO主席、IEC副主席、ITU秘书长等一系列重要职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数量逐年增加。标准化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服务外交外贸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标准缺失老化滞后,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需求。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标准仍然很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刚刚起步,即使在标准相对完备的工业领域,标准缺失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当前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我国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年,远远落后于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1倍以上。标准整体水平不高,难以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仅占国际标准总数的0.5%,“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
二是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标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是重要的市场规则,必须增强统一性和权威性。目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涉及健康安全环保,但是制定主体多,28个部门和31个省(区、市)制定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庞大,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万余项,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交叉重复矛盾难以避免。
三是标准体系不够合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由政府主导制定,且70%为一般性产品和服务标准,这些标准中许多应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制定。而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在我国没有法律地位,市场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标准不能有效供给。即使是企业自己制定、内部使用的企业标准,也要到政府部门履行备案甚至审查性备案,企业能动性受到抑制,缺乏创新和竞争力。
四是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标准反映各方共同利益,各类标准之间需要衔接配套。很多标准技术面广、产业链长,特别是一些标准涉及部门多、相关方立场不一致,协调难度大,由于缺乏权威、高效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越重要的标准越“难产”。有的标准实施效果不明显,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尚未形成多部门协同推动标准实施的工作格局。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既阻碍了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影响了标准化作用的发挥,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
标准化工作改革,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保证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基本供给。二是坚持国际接轨、适合国情。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三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既发挥好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三、改革措施
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一)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
(二)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标准范围上,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和编号,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开展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在标准范围上,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强化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简化制修订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制修订周期。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五)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六)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增强话语权。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动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推进优势、特色领域标准国际化,创建中国标准品牌。结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装备设备出口和对外援建,推广中国标准,以中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的制定。
四、组织实施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方法,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标准化工作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5-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的复审和修订,解决标准缺失、矛盾交叉等问题。(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改进推荐性行业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改革试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建立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数量达到年度国际标准制定总数的50%。(2016年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
——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逐步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完成)
——进一步明晰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2018年完成)
——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2017年完成)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基本完善并全面实施。(2017年完成)
——国际国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2018年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
——理顺并建立协同、权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
——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
——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参与国际标准化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数量显著增多,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标准互认数量大幅增加,我国标准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迈入世界标准强国行列。(2020年完成)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中国科协: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有关要求,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

 

培有发展团体标准,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促进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放、管、服”为主线,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运用标准的活力,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团体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

政府引导。加快法律法规和制度建没,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团体标准规范有序发展。

创新驱动。鼓励团体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企业和产品核心竞争力。

统筹协调。统筹各方资源,发挥社会团体协调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促进团体标准与相关标准体系的协调配套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求。

——团体标准数量和竞争力稳步提升。社会团体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领域制定一大批具有竞争力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影响力明显增强。团体标准化工作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

——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基本完善。社会团体自主制定标准的运行机制更加规范,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更加健全。

二、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

(四)明确制定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应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明晰制定范围。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六)鼓励充分竞争。在合法、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鼓励团体标准按照市场机制公平竞争,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激发社会团体内生动力,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水平,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

(七)促进创新技术转化应用。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三、创新管理方式,促进团体标准有序规范发展

(八)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制度。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团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遵守WTO/TBT协定中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九)建立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相衔接。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对所公开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

(十)统一编号规则。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十一)开展良好行为评价。制定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明确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良好行为评价准则。开展第三方评价,向社会公开通过良好行为评价的社会团体名单,激励社会团体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信用记录制度。

(十二)加强评价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团体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评估。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团体标准使用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建立有关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监督反馈的渠道。省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权限可对团体标准内容的合法性进行随机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省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社会团体限期改正或废止,拒不执行的,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予以披露,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各地方、各部门对团体标准化活动中乱摊派、乱收费、侵犯知识产权、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优化标准服务,保障团体标准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提供信息服务。利用强制性国家标准全文公开平台,为社会团体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查询和全文查阅等信息服务。利用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和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为社会团体提供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信息查询服务。利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为全社会提供团体标准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四)加强信息统计。鼓励社会团体每年底汇总标准化制度建设情况、团体标准发布和实施情况、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情况等信息,通过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提交年度团体标准化工作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编制全国团体标准化年度统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强化宣传和技术支持。全方位、多渠道、多维度宣传团体标准化成果,提升全社会对团体标准的认知度。鼓励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团体标准参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各级各类奖项的评比。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以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社会团体提供人员培训、标准编制、管理服务和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团体的标准化能力。

(十六)探索转化机制。建立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机制,明确转化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于通过良好行为评价、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鼓励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畅通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参与国际标准起草。

(十七)促进标准实施。各地方、各部门要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探索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引用团体标准的机制,鼓励使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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