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业实现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任何政策的变革,必将对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19年5月6日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2019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2020年7月31日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新政解读
(一)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1.取消企业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继续实施企业资质认定制度,“先照后证”。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格的企业,应在两年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焕发新《报废机动车拆解资格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
2.取消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销毁的规定。对从报废机动车上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可以按照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
3.大量下属报废机动车公司分支机构将会取缔,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不得直接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需要从事拆解活动的,应具备法人资格并申请《报废机动车企业资格认定书》。
4.取消收购价格参照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规定。实行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
(二)技术规范解读
1.实现分级管理
此次修订将各地区(地市级)依据汽车保有量分成6个档位,针对不同档位地区的企业,在企业最低拆解产能、占地面积及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差异化要求。此外,根据地区应具备的总拆解能力计算公式可确定每个档位地区应具备的总拆解能力。
地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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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汽车保有量(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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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企业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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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企业最低拆解产能(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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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总拆解产能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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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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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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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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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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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汽车保有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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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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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含)-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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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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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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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含)-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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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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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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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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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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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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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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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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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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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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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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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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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安全环保水平
此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环保相关要求,有关条款达30条,较原标准增加13条。在企业选址、场地、人员、拆解、设备、存储等多方面都进行了不同层度的提高。
3.新增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要求
为适应行业发展趋势,本次修订内容增加了电动汽车拆解要求,标准中新增涉及电动汽车拆解条款17条。
二、问题与建议
(一)统一规划验收标准
新政重新明确资质由省商务厅审核,但全国没有统一规划,各省也行动不一。并且,报废机动车企业的资质认定验收是由所在地(市县)级完成,不利于行业的统一标准规划。
(二)明晰权责
现报废机动车行业主导部门为商务部,但实际商务只负责审批资质及开具报废证明,对于业务开展和行业发展并无促进作用。而更多业务相关的部位反到没有发挥其能动性,如交管、运管、环保、发改、财政等。
(三)建立报废机动车追溯系统
报废机动车应与车主的征信系统挂钩,实施追溯名下车辆到期不报废的不允许购置新车辆,同时交管配合不允许强制注销。并且,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也应实行追溯系统,形成报废机动车的身份证明,并与车管所系统相链接。明确规定,只有经认证的报废机动车企业才能从事回用件的交易。
(四)设立财税监察机制
由于回收企业在报废机动车回收过程中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加以抵扣,需要全额交纳13%的增值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按照正规合规经营,其他以外70%左右的报废机动车企业销售不开票且收入不进公司账面。故应设立财税监察机制,促进行业有序发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五)建立处理基金制度
由汽车生产者及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事先缴纳回收处理费)支付回收处理报废机动车的费用,承担减量化责任、产品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和回收利用与处理责任。
(六)再制造现与报废机动车行业关联度有限
据中汽研不完全统计,汽车维修零部件市场规模为2000亿,其中预估约500亿为再制造及翻新零部件。多数再制造零部件为高端车型及新款车型,报废机动车企业回收车型基本为老旧车型,可用于再制造的车型仅占5%左右。现今,再制造行业与报废机动车关联度有限,但是随着未来回收车型结构的变化关联度将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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