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随着我国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数量逐年增多,尤其是“黄标车”近期大量报废的涌现,有些地区(企业)因存量增加处理不当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社会关注度大幅提升。为了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工作,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经协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充分研讨,现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经营自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两个拆解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严格回收、规范拆解、遵规守纪、依法经营,恪守行业自律,积极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回收拆解数量多少,都要做到依法、守规经营,倡导绿色、清洁、文明生产。
一、回收进场的报废机动车要认真做好车辆的检查和登记工作,对回收的车辆若在检查中发现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打磨,或者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不符,应确定为可疑车辆,在查明原因的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和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二、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即刻进行预处理。拆除蓄电池、拆除液化气罐、直接引爆安全气囊或者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后引爆、在室内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收集车内的各类油液、用专门设备回收空调制冷剂。
三、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不应因为收车集中而随意存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存放在防渗漏水泥地面上,按照车型分类存放。
四、报废机动车拆解应当在具有防渗漏水泥地面的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内,使用气动工具拆解作业,尽可能不使用污染较严重的氧气切割。拆解的零配件、各种材料分类存放。
五、拆解产生的危险物品(蓄电池、液化气罐、安全气囊、空调制冷剂、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尾气净化催化剂、各种油液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六、全厂(场)区应当设置污水通道,车辆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产生的含油污水通过污水通道流进集聚池,采用油水分离装置将含油污水净化,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七、厂(场)区内应当设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八、在全厂(场)区360度范围内应当安装设置电子监视系统,对报废汽车回收进场、检查登记、预处理、拆解、零配件存储、材料存储、危险废物存储、废弃物存储、销售出厂等各个环节实施全部监控,并将监控录像资料按日保存存档,存档时间不得低于3年。
第三条 加强回收拆解人员上岗前的相关政策法规、拆解技术规范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收车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行业相关法规政策,为车主做好服务工作;拆解人员要学习掌握两个拆解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拆解要领,提高可回用零配件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合理设置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回收服务网点。对回收服务网点加强管理,不得在回收服务网点进行拆解作业。
第五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设立挂靠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原有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挂靠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符合法定条件和拆解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以及所在地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展规划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机动车拆解经营资质。未获得经营资质的挂靠单位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征得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划归到原属拆解企业的回收服务网点管理。
第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行拆解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因企业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外包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应当签订承揽外包拆解协议和法律责任承诺书,拆解场地应当在本企业拆解车间操作,承揽外包拆解人员不得办理拆解物件的经销业务,做到依法合规拆解作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监督其严格按照报废汽车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拆解,加强承揽外包拆解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但如何“监督下解体”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区在执法实施中大部分采取发动机钻孔、车体压扁、大梁切割等手段,以示“监督下解体”,但这种解体方式不利于拆解零配件的合理利用。报废车辆的解体应当坚持“先利用、后回炉”的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减少破坏性的解体。拆解企业应当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争取支持,逐步过渡到实施利用电子监视系统,对报废营运客车整车进场、检查登记、预处理、拆解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控,并将监控录像资料按日单独建档保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随时抽查。
第八条 拆解企业拆解的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得做零配件销售,应当销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因数量(吨位)少,或与钢铁企业尚未签订废钢铁购销合同时,可以销售给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但应当将销售的各总成进行破坏或者经过精细拆解后作为再生资源销售。
第九条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各种工程车辆、农用机械的拆解,应当按照并符合两个拆解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拆解。车架的拆解材料应当达到钢铁企业的炉料标准(或依据双方购销合同)要求销售给钢铁企业。
第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拆卸机动车零配件的检验与存放管理,提高拆卸机动车零配件的销售利用率。销售的可回用零配件应当无损伤、具备原使用价值,做到不掩饰、不隐瞒,销售标签和发票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对用户负责。
第十一条 为了共同维护和谐健康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经营秩序,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避免异地收购报废机动车。对外地机动车因严重的交通事故等原因不能运回车辆注册地办理报废时,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依据相关规定,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车主办理事故车辆的回收,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车主,车主持回收证明到车辆注册地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各省级协会可参照本地区废钢铁市场收购价格和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性成本(如管理费用、托运及拆解成本、税收费用、拆解损耗、废弃物处置费用等),研究制定本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指导价。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指导价要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有利于报废机动车的回收。
第十三条 本意见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经营自律指导性意见,如遇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2015年6月12日
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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