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来杭州调研搜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意见
7月15日,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高岩,就开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来杭州进行调研。在杭州的相关行业代表参加了座谈,提出了不少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物资再生协会在接到公安部将来杭调研的通知后,针对调研座谈工作方案三(一)6条:如何加强改进机动车报废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解决机动车不按规定报废的突出问题,召集行业内的企业代表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在协会QQ群上广泛征求修改建议。
绍兴新昌分公司反映,好多车主借过户之名,把车的手续从当地车籍转出,然后把车的手续放在自己的口袋, 再非法拆解,倒卖“五大总成”获取高额利润。他们偷税漏税不说,还严重造成安全隐患。
温州永嘉分公司说:有些车主,现在都可以通过交警谈话,车管所等领导签字,就可以注销手续。其实有的车根本就没有拆解。
有地方反映,今年上级主管部门给各地下达了黄标车报废任务数,有的地方为了完成指标现在只要你的车二年以上没有年检,车主签一份保证书,承诺保证车子不再上路,车管所就可以将车子注销。这种做法将会造成五大件在社会上大量交易。
不少单位在网上表示,这次公安部来杭调研大家一定要积极认真地反映问题,请协会领导重视此次机会,把我们的意见和建议提上去。
短短几天时间,协会收到了全省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的大量反馈意见,整理后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公安部来杭调研人员提出修改建议:
一、对于机动车报废期限即到或预期年检不合格的车辆,提前转籍提档后不进行落户,变相转出,继而私自进行拆解,违规销售五大总成,这一情况当前较为普遍,车辆流失严重,据行业统计,浙江省每年以这种形式流失的报废机动车在1 万辆以上,这与报废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定不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对此增加两条规定:
1、对于转籍提档的车辆,要求在一个检测周期内落户,落户手续完成后再行销档;
2、转籍方式由车管所之间对接完成,不得个人自行提档。
二、针对报废车辆的车主制定相关的法律约束,督促达到报废要求的车辆通过走规范的报废途径,按要求交给当地的报废车辆回收企业办理回收、注销手续。这一块一直未有相关的规定,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对于逾期年检达到3个周期的车辆,车管所将进行强制注销,这一规定与报废车辆报废规定相违背,车主可以自行处置报废车辆,三个周期后也可以进行注销。建议:提出对车主(单位或个人)要求报废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废和注销,对于名下存在逾期年检达到报废的而未办理规范手续的,限制车辆更新,或者采取驾驶证扣分加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罚。
三、针对没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的监管问题。行业的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的缺失,报废车辆涉及的安全隐患问题多,应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公安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明确的职责,针对私自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制定相关的处罚规定,由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和查处无资质单位私自回收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
浙江省物资再生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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