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从2013年7月到11月实施汽车回收再利用法的统一检查。
本次检查是由于相关企业中依然存在对氟利昂和安全气囊等回收不充分的企业。为了把握相关企业是否正确履行相关业务而实施的。得到了汽车再资源化协力机构和汽车回收再利用促进中心的帮助后,由全国各都道府县等组织实施。
在全国117个自治体实施的调查结果为,在作为检查对象的989家事务所中,确认有256家事务所有违法或者处置不当的行为。其中,可以看出对移动报告等持有的重视程度,和对汽车回收再利用法理解不足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恰当的处理行为。
两省今后通过都道府县,在为提高关联企业能力实施的指导等措施的同时,对违规行为的把握和行政处罚等也要制定相应的方针。
此次调查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关联企业存在的问题:
●在公众容易看到的场所没有放置标识(法第50条等)
●没有根据法令进行登记(法第46条第1项等)
●没有在期限内实施移动报告(法第81条第1项等)
●篡改移动报告内容(法第81条第l项)
●违反保管基准保管报废车辆(废弃物处理法第12条第2项)
●废弃物混入报废车
二、拆卸业者:
●在拆卸报废车时没有进行是否有回收再利用预托费用的确认(法第9条第1项和81条第1项)
●拆卸报废车辆时不确认是否有氟利昂类或气囊类物品(法第9条第1顶和法第81条第1项)
●在拆卸报废车辆时本应交付所有者的书面文件没有交付。(法第80条第1项)
三、氟刊昂回收业者:
●液化气瓶过期使用(高压液化气保安法第48条第1项)
●未充分回收氟利昂类便直接交付给拆卸企业(法第12条)
四、拆卸企业和破碎企业:
●没有配备标准作业书(法第62条第1项)
●标准作业书上没有必要的记载(法第62条第1项)
●在没有登记备案的场所放置保管报废车辆、拆卸汽车、零部件(法第62条第1项)
●没有保存向拆卸汽车全部利用者交付拆卸车辆的事实的书面证明(法第16条第5项)
●未处理过的安全气囊类零部件交给出口企业(法第16条第3项)
●未把回收后的气囊类零部件交付给汽车制造企业等。(法第16条第3项)
●在未登记备案的场所进行拆卸(法第62条第1项)
●未回收事前回收物(法第16条第2项)
●对从业所产生的产业废弃物的处理,根据废弃物处理法未满足委托基推(废弃物处理法第12条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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