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3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改革完善房地产税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5月18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落实和完善成长型、科技型和外向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
11月12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论及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时提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论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及收入分配问题时提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论及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时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12月10日至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2014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扩大“营改增”试点行业;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
环境保护和资源
1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方案中提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研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
1月23日
国务院发布《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计划中提出:继续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完善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对国内不能生产、国家鼓励引进的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在规定范围内减免进口关税。研究完善鼓励资源性产品进口的关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安排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和补贴等经济政策。
2月6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研究完善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产品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4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9月10日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二)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三)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四)符合税法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1月12日
国务院发布《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其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合理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关系,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计征方式,促进资源开发收益向资源型城市倾斜。(二)落实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服务体系,营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三)大力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土地供给和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力争到2015年基本完成资源型城市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四)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12月12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和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
1月15日
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规划中提出:加强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等与创新能力建设的衔接协调;进一步研究并完善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研发设施税收减免等激励政策。
1月28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对于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和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月5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支持符合现行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物联网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3月25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和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免税规定,调整部分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和部分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
9月29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商科技部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当年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费用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究开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11月28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自2013年至2017年,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二)自2013年1月至7月,注册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在中国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和再授权),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
2月26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作出了下列税收规定:
(一)对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以内向其售房。
(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应当依法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三)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四)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就业和社会保障
5月16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7月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
9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当年7月4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
(一)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和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照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经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照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是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因房屋被征收调换房屋产权,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2月6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起执行。
通知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受雇的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区域发展
1月10日
根据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二)自2012年至2020年,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横琴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
9月18日
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注册在试验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在5年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试验区内的企业以股份和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制度。(二)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照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等货物免税,法定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三)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制度,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四)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